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拆迁协议的三个问题,你必须要弄清楚
2022-06-27 15: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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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过程中,常有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说,自己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一年之内将相关补偿款支付到位,但是一年过去了,征收方一直没有履行协议中的内容,一家人一直住在亲戚家,虽然找了征收方好几次,要求他们继承履行,但他们都以各种借口试图违约,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

  按理说,征地拆迁无论是对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儿,但是因各种原则导致征收方不按时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对于普普通通的被征收人来讲,遇到征收方不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协议义务时,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协议是什么协议

  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呢?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被征收人直接与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是直接与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一般来说可能会被认为是民事协议。

  二、其次要弄清楚行政协议的起诉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如果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内容的,被征收人可以在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被征收人向征收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的,或是征收方愿意履行补偿协议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那么,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中的规定,一般三年的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对于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了何时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期限的,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被征收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方同意履行协议义务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2条中的规定,诉讼时效也是可以重新计算的。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征收方不按照约定的履行协议义务,被征收人一定要抓住维权的机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三、最后弄清楚哪些协议是无效的

  1、签订协议时存在威胁、欺诈的情况所签协议无效

  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常会以各种方法压迫被征收人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所以,若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征收方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行为,违背他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那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后,法院应当确认为无效。

  2、拆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有失公平的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应当不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所以,当拆迁补偿达不到这两个标准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确确实实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那么应当被认定成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也关乎着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应当要信守承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依法履行协议义务,支付给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若违约,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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