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注意了,这样的房屋被拆除不予赔偿
2021-08-03 13: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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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几年前自己家的房屋被纳入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并且村委会也提供了过渡房,后来自己又在原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屋,但被相关部门给强拆了,还不给予赔偿怎么办?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城中村改造是如何补偿的?

  01、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

  所谓的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一般而言,城中村改造由于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所以主要依据的还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原则是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另外,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条规定中共提供了三种补偿方式,对于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就是需要征收方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建房;对于提供安置房,就是征收方需要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被征收人提供差不多的安置房(在没有拿到安置房之前,相关部门还要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提供给被征收人临时住房,或是过费用货币补偿),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我们上面我们已经说了,原则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02、原址上建的房被强拆后不赔偿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被征收人都会选择安置房,但是安置房会有一定的期限,这个期限可能是一年、两年、三年或是更久,所以,在拿到安置房期间可能会有个别被征收人还是会时时刻刻地想回到自己原来的地方生活,毕竟习惯了那里的生活环境,而有的则可能会因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没有按时履行补偿协议,在已经有临时住房的情况下,又跑回去在原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屋。那么不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此时,如果房屋被相关部门给违法拆除了,还会有相应的赔偿吗?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说的,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的,在该村村委会已经向其提供了过渡房保障其临时居住权利的,其在村委会统一回迁安置之前又到已拆房屋所在位置上建设房屋,但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修建的合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故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其请求恢复原状没有法律依据,其要求赔偿房租费、律师费等亦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中的直接损失。

  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原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后,又在原址上建设的房屋被强拆的不予赔偿。

  03、建房必须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今后建房时一定要向相关部门先申请,否则一旦被强拆,那么就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了。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相关部门未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做损失自己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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